新葡的京集团35222vip“大鹏新区推进基层社区制定实施
居规民约研究政策”课题研究生调研队调研情况
2017年,中共中央、国务院发布《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》,指出要“充分发挥自治章程、村规民约、居规民约在城乡社区治理中的积极作用,弘扬公序良俗,促进法治、德治、自治有机融合”。为切实了解居规民约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,解决社会发展转型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,2019年1月5日,我院耿旭博士带领调研团队前往深圳市大鹏新区开展调研活动,参加此次调研的有新葡的京集团35222vip行政管理专业2016级硕士生喻君瑶、2018级硕士生韦芷莹、2018级硕士生郑丽娜。此次调研围绕“大鹏新区推进基层社区制定实施居规民约政策研究”这一课题,旨在全面了解居规民约在大鹏新区基层治理中的作用发挥、居规民约的制定及执行现状。
此次调研团队分为三组,在社区负责人的带领下分别前往坝光社区、下沙社区、水头沙社区开展调研工作。三组调研团队围绕居规民约执行基本情况、大鹏新区基层社会管理现状、居民对社区治理的看法和对公共服务的需求等主题开展了实地调研。水头沙调研小组在耿旭博士的带领下,在社区中多处走访,访谈了社区居民,询问居民对制定和执行居规民约意见和看法。在坝光和下沙社区,调研成员在社区工作人员的带领下分别对辖区内进行入户走访调研,并准备不同领域需求调查问卷及访谈问卷让居民们填写,了解大鹏新区基层社会管理现状、居民对社区治理的看法和对公共服务的需求。
通过此次调研,调研组发现大鹏新区居规民约虽然实现社区全覆盖,但从实施效果来看并不尽如人意,在流程规范、内容制定、实际践约等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和困难,具体表现在:1.程序规范性不够,一是居规民约合法性审查的必要性未形成共识、二是主体概念混淆。三是备案环节形同虚设。2.规约内容待加强,一是部分规约功能不足、二是问题导向的制定原则不突出、三是操作性不强。3.实践执行落地难,一是道德层面的约束有限、二是监督执行主体作用发挥有限、三是监督执行管理成本逐步增加。4.协商机制需健全,一是多层级协商模式未形成、二是多元化的社区公共议事平台尚未建立。三是社区协商的科学性和水平有待提高。5.权责意识不对称。
大鹏新区作为设立不久的新区,仍有许多结构困境和发展困境,部分困境亦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居规民约政策制定和执行,课题组针对这些困境提出了以下几点建议:1.明晰执行障碍,掌握居民焦点问题,了解新区发展困境并完善相关配套设施。2.规范居规民约制定流程,大鹏新区居规民约制定所涉及到的主体包括政府、社区两委以及居民,各个主体在居规民约制定过程中发挥的作用存在着明显的差异,要理顺各个主体在此过程中发挥的作用。3.加强居规民约执行效力,居民在“居规民约”中扮演重要的角色,他们不仅是“居规民约”的制定主体,更是“居规民约”的实施者、监督者和效果评估者,如何调动居民积极性,发挥居民作用至关重要。国外居民在社区中往往扮演积极作用,有着相对成熟的多样化参与渠道。社区管理者在调动居民参与积极性、设计不同层次参与方式方面有一定的经验。4.建立居规民约问责机制,制定居规民约是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,推进社区自治,推动社区治理水平现代化的重要手段,是当前化解基层社区矛盾纠纷、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有效途径。为推动居规民约取得如期实效,提升社区自治和法治水平,要建立一定的问责机制。
调研感言(喻君瑶、韦芷莹、郑丽娜)
在老师的带领和耐心指导下,调研活动取得圆满结束。此次调研活动感受很深,实践活动内容让调研成员感受颇深。
在社区走访入户的时候,居民的积极配合,让我们深入了解居规民约在不同社区的开展状况。社区里积极配合的居民不仅会主动填写完问卷,还会给我们提出十分宝贵的建议,甚至主动提出愿意帮我们发放问卷。经过这次调研活动,我们觉得做调研做课题的实际意义,主题要对调研对象有一定帮助,才能实现双赢。通过制定和实施居规民约,可以为居民提供实现自我管理、自我教育、自我服务、自我监督的行为规则,从而进一步化解社区治理问题,形成自治为基、法治为本、德治为先“三治”结合的治理格局。在居民群众共同努力下,联手打造一个平安、健康、文明的社区生活环境。同时,社区治理需要鼓励居民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,要不断创新管理,推进社区治理改革,激发多元主体参与社区事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,进一步提升基层自治能力,从而提升治理水平与治理能力现代化。此次调研让我们明白,基层治理中要真正为居民做实事,才能真正地深入到居民心中。
(供稿:韦芷莹)